放火、毁灭证据案现场手印的显现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1854 发布时间:2018/2/27 9:49:52
放火、毁灭证据案现场手印的显现
1.简要案情、现场勘查简况
江苏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二科办公室突然起火,消防官兵接警后迅速赶到火场,强行破拆一、二科的门和一科的窗户,进入现场奋力扑救,约5时05分火被扑灭,但办公室内的三个文件橱及橱内的大量案件卷宗和文件已被烧毁。火扑灭后,检察院组织干部对被烧案卷、材料进行了清理,并将文件橱搬到室外。待省、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人员赶到时,现场已被清扫完毕。
经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一科、二科办公室同时着火,检察院办公楼东门的玻璃和一科的窗户玻璃破碎,二科的窗户被打开,现场有助燃液体,有纵火迹象。临场分析认为犯罪分子打碎门、窗玻璃翻入一、二科办公室,点火烧毁文件橱内的案卷,确定系一起放火、毁灭证据案件。
刑事技术人员运用手提式现场勘察灯、手持式多波段光源对现场进出口、碎玻璃等部位重点勘验,依稀可见二科北窗的木窗框乳白色油漆面上、窗的内侧玻璃上留有手印的数根纹线,但都不能进一步辨别、分析、检验。
研究木框、玻璃上潜在手印遗留的位置、指尖的朝向、连指之间的关系等,分析潜在手印应为犯罪分子作案时攀窗入室推拉窗子时所形成的。木框上的是汗液、油脂平面手印,玻璃上的是汗脂平面、灰尘加层立体混合手印。由于现场已遭受严重破坏,显现、提取到具有比对条件、鉴定价值的现场手印是突破全案的关键。
2.手印显现试验
2.1.紫外光检验
紫外光检验是物理、化学方法处理手印之前的无损检验方法。
在全黑状态下,用长波(365nm)紫外灯、短波(254nm)紫外灯分别照射木框、玻璃,分别用红、橙、黄、绿、蓝色滤光镜和UV镜仔细观察,未发现具有鉴定条件的手印。
用灯紫外线分别照射木框、玻璃,用相机、镜头(加春光254nm干涉型滤光镜)、胶卷拍摄,感光冲洗后,未发现具有鉴定条件的手印。
通常情况下的潜在汗液手印、油脂手印和混合汗液手印都一定程度地反射紫外线,有时在一定波长的紫外线照射下可能呈现一定的可见荧光。2.02案虽发案不久,但现场进出口的木框、玻璃的手印经过约1个小时的烈火烤、浓烟熏,且现场的温度、湿度在较短时间内变化很大,形成手印的水、多种无机盐、氨基酸、酯类物等物质成分的含量及化学性质已发生很大变化,对紫外线的反射、吸收、发光性质也发生变化。用紫外反射、紫外荧光检验等方法效果不佳。
2.2.可见光检验
在全黑状态下,用多波段光源450nm、485nm、525nm波段色光分别照射木框、玻璃,分别用红、橙、黄色滤光镜仔细观察,未发现具有鉴定条件的手印。通常情况下,部分潜在手印在高强度、单色性(窄波段)的青、蓝、绿光激发下可能显示出一定的红、橙、黄色荧光。但火场的手印的物质成分发生变化,光致荧光性质也可能发生变化。
用双光纤冷光源W白光对木框、玻璃以不同入射角进行照射搜索。当光源以15°入射角照射木框表面,在15°反射角方向观察,木框表面有较亮的光斑,隐约可见手印纹线以中间影调呈现在浅色背景上,但反差很小。当光源以10°照射玻璃表面,垂直正视玻璃表面,可见到浅色手印纹线呈现在灰色背景上,指尖部位较清晰,但纹线、特征受玻璃上灰烬、尘土等异物严重干扰,且手印的中心、三角部位没能显现出来。当光源以接近90°的入射角照射玻璃,正视可见到原指尖部位下侧的纹线、特征较清晰,且手印的中心、三角部位较明显。
火灾后的较光滑木框、玻璃表面对光线的定向反射性质没有改变。现场手印的汗液、油脂成分的性质发生变化,但汗液、油脂成分物质对光线仍呈混合反射性质,细微灰尘仍呈漫反射性质。用可见光配光检验手印时,通过手印物质与承受客体对光线的反射、折射、吸收性质的差异,可以光学显现出现场手印。
2.3.粉未刷显
考虑到火灾现场的复杂性,仅用Al粉对木框上可能有潜在手印部位的边缘进行刷显试验,几乎没有效果。在全黑状态下,用多波段光源配备的“闪电绿色”荧光粉对另一边缘部位进行试验,分别用 450nm、485nm、525nm 色光激发照射,二次光致荧光效果不佳。由于玻璃上有灰烬、尘土,用刷显法会破坏灰尘手印,故没予试验。
木框油漆面、玻璃均比较光滑,且均属非粘性客体,对于这类客体上较新鲜的手印,通常情况下,粉未刷显效果良好。但现场手印中的水份经火烤后已基本蒸发,油脂成分也发生变化,手印物质与粉未的机械附着力和静电吸附作用已明显下降,且手印纹线、细节特征受灰烬、尘土等干忧,无法用粉未来刷显。
3.配光照相
综合各项试验,配光检验、照相提取是显现2.02案现场手印的可行性途径。
3.1.木框上手印的提取
根据可见光检验情况,用医用X光观察灯以10°左右的入射角、100cm距离照射木框潜在手印部位,在光源对应的另一侧反射方向上(约10°)用尼康FM2机身、AF200mm微距镜头拍摄。由于相机镜头轴线与木框表面不垂直,手印不在垂直平面上,应适当收缩光圈(f/16),使手印两侧在允许景深值之内。可见光试验时,手印纹线反差很小,实拍时用高反差的电影正片(盲色)拍摄并结合“哈气法”提高手印的可见度和影像的“硬度”。木框表面光斑较亮,应按测光值作+2EV补偿曝光(约180s)。较亮的光斑使手印旁的比例尺“发白”,拍摄后应在相应位置单独配光拍摄比例尺,以便后期制作时以此为参照物,准确按比例制作手印照片。经精心配光、拍摄、冲洗、印放,木框上手印的影像已能满足进一步比对、鉴定的需要。
3.2.玻璃上手印的提取
将玻璃置于黑绒布上面(手印面朝上)。将相机垂直于玻璃表面并对应于潜在手印位置,用光纤灯(W光)在相机镜头旁来回游动,约20°入射角时,手印的指尖部位纹线反差较大,以-2EV补偿曝光。首次曝光后将相机胶卷前卷模式设定到多重曝光状态,并在镜头前加Φ52mm线性偏振镜(PL),用GZD-B勘察灯(带PL镜)以接近90°入射角照射手印区域,旋转镜头前面和勘察灯前面的PL镜,使玻璃表面及玻璃上的烟熏灰烬等无关杂物反射光得到一定的抑制,当手印的中心、三角部位清晰时,再次曝光。两次曝光的手印较完整地显现于一底。
4.比对鉴定
案发后,联合专案组在响水县检察院的配合下,详细梳理被毁卷宗案件情况,发现罗某、沈某合伙贪污案件涉及金额最大,罗因其他经济问题已被判有期徒刑11年,正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响水县反贪局已决定春节后将其押回响水重审。专案组围绕罗、沈的关系人开展侦察工作,发现罗的妻子薛某(37岁)有一定的作案嫌疑。二月十日,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人员密取了薛的手印,经与现场手印比对,认定同一。当晚十时许,专案组在南京警方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薛某抓获。经审讯,二月十一日夜(除夕之夜),薛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这起政治影响极坏的放火、毁灭证据恶性案件迅速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