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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物证技术的发展及其法定作用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2199 发布时间:2018/3/9 9: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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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物证技术的发展及其法定作用

刑事科学痕迹物证作为我国法律刑事科学技术的一种专业性科学,在法定范围内有着其重要的地位。“痕迹”是物质作用的表现形式,早在我国文化艺术等其他方面曾得到应用。而法定中“痕迹”的应用,是使用相应的科学技术手段,研究犯罪行为人作为中所留下的形态印痕,并把这种形态印痕,作为认定犯罪行为人的法定证据。

在保证改革开放,全面加强经济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人类已进入了高科技的“信息时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如同社会其他科学一样,也有着自身快速发展的规律和方向。

一、刑事科学痕迹物证,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对敌斗争不可缺少的一项专门性法律科学技术

我国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不产生犯罪的。对社会发展中滋长出犯罪行为的打击和予防,刑事科学技术又是法制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一方面它作为人类从事社会实践和改造世界观的产物,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亦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痕迹物证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枝,是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种科学基础上,并根据法律的需要,利用专门性科学技术手段,发现和研究犯罪行为人的内在联系,为侦察破案,打击犯罪,提供法律武器,其科学主导的作用,是任何一门科学技术所不能代替的。

我国对犯罪痕迹的研究利用,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公元后七世纪,用痕迹作鉴别,就有了新的开端。犯罪痕迹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晶。“痕迹”被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专家学者的重视和考究。特别在打击犯罪斗争中,其锐利作用,更是威力无比。法国一位科学家曾在他《指纹鉴定》一书中,对指纹形成的痕迹,从理论上作了深刻的论述和实践上的肯定应用,同时指出用指纹作鉴别的人是我国唐代贾公彦。根据指纹是形成痕迹的种类,而且又是认定人身重要方法的这一思想,就痕迹的形成与发展,以及用其作同一认定结论理论的形成,在人类史上便有了新的篇章。宋朝唐福时期,中国发明了火枪、火筒后,对持枪致伤亡的伤痕检验技术也顺应而立。古代《洗冤集录》一书中,对有关枪伤、枪口组织特点和器械损伤、咬伤痕迹鉴别的论述也有许多记载。科学,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经验的积累而形成的有关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时代的发展变革,从十世纪至十三世纪期间,我国对犯罪痕迹的利用从手印的发现到工具痕迹、足迹、牙印,以及发展到现今的枪弹痕迹,整体分离、牲畜、车辆痕迹、纺织纤维、开锁破锁等多类痕迹的检验鉴定。我国梁翰芬在1937年编写的《痕迹检验》一书中,对痕迹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痕迹形成的机制和变化因素,从理论到实践又作了进一步深化,这在我国史上算是一部有价值的痕迹方面的专著。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社会内部的矛盾,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运动的具体反映。刑事科学痕迹物证技术在我国法律中应用的实质,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它在多类科学中,不论在科学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理论范畴和特性,所以被称为有自己特色的一门专业性科学。原苏联雅基夫教授38年在《犯罪侦察学》中首先把痕迹方面列为一大科题,并把它名为“痕迹学”。建国后,我国公安部一警校鉴引了历史,从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实用性地编印了《痕迹教材》,在全国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改革开放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刑警学院又把“痕迹”具体化分为犯罪痕迹的各大类别,使这门综合性科学更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利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刑事科学痕迹物证理论与实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它随着时代与科技的进步,在法定基础上,经过代代人的不懈努力,它将更加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不断地展现出它在对敌斗争中的风姿。

二、刑事科学痕迹物证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法定作用

“痕迹”在法定中作为认定打击犯罪行为的一种物证,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的战斗力。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刑事侦察自动识别系统、信息系统、声纹鉴别系统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大大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和执法办案质量。如日本、美国警方使用自动指纹鉴别系统,使破案率比过去提高许多倍;鉴定染色体遗传基因的科学技术手段为司法实践中鉴别亲子血缘关系提供了快速可靠保障。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机械学、人体、土壤学、材料、电子学等科学技术的应用,为刑事诉讼证据及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都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且也使侦察犯罪、审判犯罪、犯罪改造以及处理民事等案件更加科学化,正规化,减少人为的干扰影响,对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痕迹”的利用产生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借助现代科技的发展,已有较成熟的理论与实践。但这门科学目前中办案实践中还有着不足之处,观念意识上的差距;基础建设的差距;知识能力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还有待尽快解决。从意识、政策、投入上做到三个到位,是每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好执法实践的责任。存在决定意识,每个案件在发案过程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人为的痕迹物证,在主观能动性上,这就要求痕迹物证技术人员能从发案原形现场开始,多方面发现、提取可利用的痕迹物证,为侦察破案和案件法律诉讼提供准确的法律证据。如村委在给村民分发鞭炮引芯时,几百箱引芯被引火爆炸,当场有14人被炸死,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5岁,11人被炸伤,16间平房有14间房顶被炸平,16间房木制门窗被一烧而光,屋内上万元价值物品化为灰烬,现场一片废墟,惨不忍目。这一重大案件的发生,经济上不仅给村民造成损失,而且也给群众精神生活带来了恐惧。为尽快查明案情,稳定群众生产情绪,对爆炸复杂的现场,我们采取突出重点,切块分割,物品归类和分类取证检验方法,最终从塑料泡沫,银粉混烧程度,凝固硬块痕迹燃烧不同状和地面物品炸燃翻折状的检验,确定了爆炸药物性质类别、数量、位置及引爆原因。为判明案情性质,追究村委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确切的痕迹科学证据。再如,某一机关施工工地民工王某用电作业时,不慎将电源插头与插座插孔两者错位结合,当场将手持水枪的亲侄子王某电击致死,造成工地数月停产整顿。为查清致人死亡是机械原因还是人为责任?现场勘查中除对现场电路设备进行重点检测外,对人使用设备的重点部位进行着反复细致的检测、观察取证,结果在一电源插头柱处及电源插座孔内壁处发现有两者相应错位结合电击新颖凸凹斑痕,逐确认为两者在错位结合一瞬间造成电流断路,致王死亡的主要痕迹物证。进而为分清责任,解决一起严重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实事说明,法律为科学的发展运用提供保证,而科学又为法律的作用产生服务。人为遗留痕迹物证的存在是客观形式的表现。现代犯罪智能、隐蔽、快速的作案手段,也往往借助于现代科学的进步。犯罪痕迹物证的研究利用,有它的综合性,边缘性,有赖于哲学、法学、社会、自然等多类学科。“痕迹”是种有形的物质,它的构成是处于物体运动作用的结果。

从理论上讲,痕迹的形成主要是造型主体受某种作用力而加诸于承受客体,致使承受客体表面或体积出现造型主体表面结构平面的、立体的反映形象。而利用运动物体作用留下的印痕,并通过各种不同印痕的形态反映,分离形体、动作习惯特点等作同一认定结论,即是对行为作用痕迹的利用。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又是可知的。并且,世界上任何事物在人类或自然力作用下,都会引起某一部分物质的增多或减少而留下痕迹。古生物学家可根据一个不完整的头盖骨化石上的形态痕迹信息,推断出它是古猿还是直立人;有经验的猎手通过野兽的足印可判断出它的类别及身躯的大小。例如:光照在物体上又反射到照相机内的胶卷上的乳剂膜上所留下的影象痕迹;人体手指在接触客体时,表面乳突线上的汗垢分别在客体上或将客体表面的灰尘等物质粘走而形成的手印痕迹等等。为此,这些痕迹形成的机制和原理,对我们能更好地分析研究犯罪行为痕迹的遗留过程,为法律提供准确无误的诉讼证据起到了保证作用。

综上所述,痕迹的利用作为种真实的物证,在法律中有其非同小可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它能为我们确定案件真假,为案件的立案侦察确立根据,准确地打击和缉拿犯罪分子。其次,通过对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研究,能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人数、手段,体态特征,职业特点等作以描绘刻画,为侦察提供范围、方向,为判明案件的起因、性质提供根据。再是,通过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可直接揭露犯罪人,并为打流窜,缉逃犯,串联并案,提供保证。同时,通过痕迹物证的应用研究,能拓宽思路,加速与现代科技的紧密结合,使执法办案工作更加有力。

三、刑事科学痕迹物证技术工作在法制建设中,将展现广阔的前景

实践证明,刑事科学痕迹物证技术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取得了显著法律效果。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刑事科学痕迹物技术在法律实施的社会活动中,将展现其广阔的前景。特别是科学技术方法的发展对法的影响更甚。从历史上看,自然科学的某些常用方法,就已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例如法律草案的局部试行效果鉴定,改造罪犯新措施的试验比对,就是生物学中分组对照控制试验的法学翻版。当前,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为我国的立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具体手段,如利用人工智能,把案件物证技术处理、案情、典型案例等输入到计算机,为案件的侦察、诉讼提供直观、快捷、原始的物证资料。又如利用系统工程中的系统辨识技术全面掌握和分析错综复杂的案件,有助于执法人员认清案件事实真相。同时,法律科学的研究工作在方法论上也明显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冲击。而且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发展,也将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产生着影响。法制系统工程列入系统工程体系,而系统科学也叩响了法律科学的大门。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可以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刑事科学痕迹物证技术的建设发展如何体现时代特色?给我们也提出了许多新的科题内容。实践中认为:一是在原有理论实践基础上,要通过不同渠道不断获取社会科学技术新的信息、新的分支,向更高的层次提高科学技术的利用率。二是不间断的搜集掌握新的犯罪技术手段特点,向新的犯罪智能要技术信息,向新的犯罪技术手段要战斗力,从疑难中求进步、求发展。三是下大力气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和现代化设备,如信息图象识别、高分辨率的光学作用,紫、红外线、色谱等,有效解决好微量,微小而用肉眼解决不了的物证质性。特别是系统论,控制新技术的学习研究,要发展运用好其广度和精度。四是在应用中要成果,突破新的科题、新的内容。力求在解决残缺模糊、疑难痕迹上出新成就,把相关物质运动的内在联系与执法办案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为发展我国法律科学痕迹物证技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做出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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