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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规范性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1069 发布时间:2018/8/3 9: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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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规范性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利用文字形式记录现场情况和勘验、检查情况的法律文书。它是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一种,是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必须制作的重要法律文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它是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主体,然而,很多基层侦查人员,认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只是一种简单的记录,是案卷形式上的需要,疏忽其重要性,从而造成案件难以起诉,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致使作案者逃脱法网。随着《刑法》和《刑诉法》的日益完善,客观上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使笔录制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下面,笔者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规范性,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依法办案的需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现场勘检、检查人员)运用文字对犯罪现场上的物体变化、空间关系所作的真实性描述和对勘验、检查过程所作的客观记录。它是犯罪现场的真实写照,是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结果的法律文书,《刑诉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仅是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确定现场的本来面貌,证实犯罪嫌疑人作案,有着重要的作用。

2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要求

⑴用语要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如不能用“可能”、“大概”、“不远”、“大约”、“左右”“估计”等词。

⑵要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犯罪现场的本来面貌,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将任何主观分析和一些本来与案件无关的东西记入笔录内。

⑶内容要客观,不能将任何判断、推测记入笔录。

⑷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和勘验、检查顺序相一致,以免漏记。

⑸提取的痕迹物证要和笔录记载的一致,笔录要和绘图、照相、录像等其它现场记录相一致。

⑹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人身检查和现场实验除应单独制作笔录外,也应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加以反映,由检验人、见证人签名,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加以扼要记载。

⑺凡是多次勘验、检查的现场,每次勘验、检查都要制作复验、复查笔录。

⑻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一般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只要能反映现场的主要概况即可;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则要全面、详细、具体,能够清楚反映犯罪现场的局部或整体情况,使人看过笔录后,对现场有一个确切、全面的认识、了解。

⑼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应当当场完成,核对无误后,由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及见证人签名,签名应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本案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制作。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使用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日期使用公历。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印刷和打印字体按GB\T148标准要求执行。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成后应当在制作日期上加盖主勘单位的公章。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结构和内容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3.1  首部

首部应首先写明现场接报案时间、报告人(指派人)的情况以及报告或指派的内容。报告或指派的内容应载明案件发生、发现时间和他们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其次,还应记载现场勘验检查的时间、现场地点、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和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其中,现场勘查的时间应包括现场勘查活动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包括温度、湿度、风向等;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包括变动现场和原始现场;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包括自然光和灯光。

    3.2  正文

    3.2.1发案现场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

详细记载发案现场在某行政区域所处的确切地理位置及现场周围环境建筑物、道路、公交停车站等重要景物的空间位置关系等情况。如现场位于何市(县)、区、街道(乡、镇、大队、生产队)、门牌号,现场四周的围墙、江河、湖泊、沟渠、山丘、道路是什么样的状况,以及距中心现场的位置都有应描写清楚。

    3.2.2  现场中心及外围状况

详细记载现场中心与外围的范围、位置及现场状态,特别是中心现场一定记得详细、具体。如房屋的结构、大小、用途;门、窗、可供进出的通道情况;现场内陈列的家具状况及现场搜索中所见的异常情况等。如是杀人案现场,还应详细记载尸体的性别、衣着、位置、姿势、血迹分布、形状、数量及凶器情况。该部分内容在客观描述的基础上,应重点记载现场上发生的一切变动、变化情况。

3.2.3  勘验检查的顺序、条件及结果

详细记载勘验、检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勘查顺序、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及勘查过程中所取得的结论,如发现痕迹物证的名称、种类、位置、数量、大小、形态特征、损失物品和被害者情况等。

3.3  尾部

(1)详细记载现场勘验检查制图、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

(2)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情况。它包括痕迹物证的名称、提取部位、提取方法、数量和提取人。

(3)现场勘验检查的记录人员。它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和录音人。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它不仅包括侦查人员,还应包括受聘请或指派参与现场的有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载明其单位、职务和本人的亲笔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情况。应记载其性别、年龄、住址和本人的亲笔签名。

4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准确、依法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⑴提供全面了解现场情况的材料。不论是案件的侦破、起诉、审判,还是律师的辩护,都要了解案件现场情况。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则是对现场情况的客观反映,它可以将现场的总体结构、现场状态、痕迹物证的特点及其在现场上的位置、相互关系等清楚地表示出来。所以,质量好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为了解现场真实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使没有亲自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人通过查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

⑵对于办案人员研究犯罪活动,确定侦查范围和揭露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将提供极为重要的依据。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恢复现场的原始状态,分析现场客体及痕迹物证的变化,对现场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为侦查提供方向。

⑶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核实其它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可靠程度,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与判断

一般地,依法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比较客观的,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有的也会产生错误。因此,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

⑴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时间。案发后,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尸体等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现场勘验检查的时间距离发案时间越近,其结果就越可靠;反之,可靠性越小。

⑵审查了解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过程。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勘验检查笔录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当时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反之,若不是当时当地制作,而是现场勘验、检查完毕后靠记忆去回忆当时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加以整理记录,笔录的真实可靠性则会大打折扣。

⑶注意审查犯罪现场有无被破坏或伪造情况。

⑷注意审查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和工作态度的端正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准确地反映和记录现场上的痕迹物证情况,因而也会直接影响到勘查笔录的可靠性。 

⑸审查勘验检查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内容是否全面、客观,有无参加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

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它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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