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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犯罪行为挖掘犯罪信息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1346 发布时间:2018/8/3 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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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犯罪行为挖掘犯罪信息

随着打击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不断深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渐趋智能化。在犯罪现场直接反映出的手印、足迹、血迹等有价值的犯罪痕迹物证也有日趋减少的趋势。因此努力去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信息之间的关联,综合研究犯罪的各种行为,深挖所反映出的信息就至关重要了。众所同知。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的思维活动中信息是普遍存在的。信息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它可以被感知、获取、加工、存储、分配、传送和利用。犯罪信息是反映犯罪行为的特征和状态的表征,是犯罪现象和揭露犯罪的中介,是与犯罪有关的事物运动的状态或存在的方式的直接或间接表述。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知性,是客观的物质存在,存在于犯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存在于犯罪行为之中。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它又是一种物质运动或称运动着的物质,从根本上讲,犯罪行为是物质运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发生于物质世界中某一特定运动着的物质之间,因而必然和物质运动一样,具备运动物质的本质属性和外表特征,从而为人们所认识犯罪行为提供认识依据和客观规律,并为人们的从中索求犯罪信息提供物质依据。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犯罪人的特定犯罪意向的支配下,在特定的物质时间和物质空间的条件下,在人与人,人与物,物与人,物与物之间发生的侵害或侵占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借助于某种手段、工具与自身的身体部分对客体物进行作用。这里不难看出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物质的,又都是通过一定的动作表现出来,这就为我们从犯罪行为中索求犯罪信息提供物质依据。

所以在现场勘验中,要认真从犯罪行为中研究犯罪信息。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因此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只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行为,就能够认识犯罪分子犯罪的行为本质,这是一个认识事物的过程,认识过程就是犯罪信息的发现过程,认识程度越高,犯罪信息的把握就越大。对犯罪行为的“解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量和值得认识,主要是依靠刑技人员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当然投入研究的时间,精力也是很关键的。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一般都是通过有形痕迹和无形痕迹反映出来的,犯罪信息则通过现场有形痕迹和无形痕迹的发现和对现场整体状态的分析判断而被挖掘出来的。挖掘:就是要求刑技人员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以及钻研的精神、时间,进行辩证思维,让事实“说话”让痕迹物证“说话”。在现场勘验中,现场上任何变化都是犯罪行为引起的,任何力量与方法都无法恢复其原来形状,犯罪分子在其犯罪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企图对形成的犯罪变化加以掩盖和伪装,犯罪结束后,又试图擦抹涂刷痕迹加以伪装、消毁,而对犯罪行为的总体情状任何犯罪分子都是无法改变的。如被杀被伤害的人,被烧的房屋物品,被撬坏的门锁和抽屉,被窃取的钱财物,进出口处被打碎的玻璃等等都无法恢复其本原来的形状。犯罪分子在销毁改变现场上的犯罪痕迹过程中,又由于新的行为,又行成的新的状况,又反映出新的心理痕迹,又增添了新的信息内容。有时尽管犯罪分子带手套作案,擦掉现场鞋印,这只能掩盖手印、鞋印痕迹,与所反映出的一些生理特征,但不能掩盖其犯罪的所有信息。有时也可以利用其它犯罪行为挖掘信息,同样可以分析判断出犯罪分子的一些身体特征:比如身高。

许多案件都证明,只要我们充分研究犯罪行为,努力挖掘犯罪信息,就可以从各个方面为侦察破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破案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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